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母法 第三章 防制 第32條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所定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一、設備名稱及位置。二、發生原因及修護方法。三、故障期間所採取污染防制措施及估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四、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