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條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時,公私場所立即採取因應措施,並依下列規定處理者,得免依本法處罰:一、故障發生後一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二、故障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三、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