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所定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一、設備名稱及位置。二、發生原因及修護方法。三、故障期間所採取污染防制措施及估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四、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