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其他操作,指分解、合成、篩選、乾燥、氧化、微波利用、噴灑、切割、粉碎、裝卸、機具運…
- 第2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空氣污染行為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22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排放管道,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報請直轄市、縣(…
- 第23條本法所定交通工具,其種類如下:一、汽車。二、火車。三、船舶及其他水上動力機具。四、航空器。
- 第24條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一、儀器檢查:指使用儀器,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檢查。…
- 第25條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移動污染源污染管制之需要,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籌組或與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進行檢…
- 第27條本法第八十三條所定之處罰機關如下:一、執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處罰…
- 第28條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辦理車輛異動,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過戶。二、變更。三、停駛。四、復駛。五、報廢。六、繳銷牌照。七、…
- 第29條各級主管機關因執行本法第八十七條各款之拍賣所得、追繳之所得利益、罰鍰之部分提撥、罰金及沒收或追徵之現金或變賣所得,應分別…
- 第30條本法第八十九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但因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
- 第31條公私場所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者,應以電話、簡訊、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前項報備內…
- 第32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所定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一、設備名稱及位置。二、發生原因及修護方法。三、…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