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其他操作,指分解、合成、篩選、乾燥、氧化、微波利用、噴灑、切割、粉碎、裝卸、機具運行或車輛位移。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其他工事,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土地上工作物之營造、鋪設、拆除、堆置或搬運。
二、管線之設置、拆除、堆置或搬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有毒氣體,指含有第二條第四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氣體。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