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母法 第三章 防制 第25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移動污染源污染管制之需要,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籌組或與鄰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聯合稽查小組,進行檢查及舉發。前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