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母法 第三章 防制 第22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排放管道,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二、依規定得免設置採樣設施者。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未經排放管道排放,指未設置排放管道將空氣污染物收集後排放至大氣,或其排放管道未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未經排放管道排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