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母法 第三章 防制 第19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設置操作未達五年之固定污染源,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臨時性瀝青拌合設備或混凝土拌合設備。二、粉粒狀物堆置場。三、移動式事業廢棄物焚化爐設備。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臨時性之設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