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1條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空氣品質維護 第11條 總量管制區內之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總量管制計畫訂定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於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須執行污染物削減量與期程之規定,指定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削減量及期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