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第3條 法規: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3條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之判定位置,應於廠房外、周界或周界外,並能明確判定污染物係由受稽查污染源所逸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