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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散布油煙或產生異味污染物之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裝置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
二、雖裝置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油煙或異味污染物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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