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主管機關執行管制礦物、土石或其他粒狀物質輸送系統之空氣污染行為時,除應確認污染源有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密閉輸送系統。二、開放式之輸送系統,未設置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灑水設備。三、開放式之輸送系統,未覆蓋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防塵罩網。四、接駁點或裝卸作業,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施。五、雖有其他防制設施,但仍無法有效防制粒狀物之逸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