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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未裝置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
二、雖裝置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收集及處理設備,但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
三、貯放或輸送設施未密封或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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