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應維護其所管理之道路,不得有破損或髒污致路面色差,或逸散粒狀污染物於空氣中。
前項道路如設有交通島及人行道,其裸露區域應設置或採行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設施之一。
前項道路之交通島及人行道,其裸露區域覆土高度不得超過緣石上緣。
但採行其他有效減少廢水溢流污染路面之設施,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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