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應於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地面表土硬化,不易引起揚塵,且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一、植生綠化。二、覆蓋稻草蓆或碎木。三、舖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四、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五、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保持濕潤。六、噴灑化學穩定劑。七、灑水並保持濕潤。前項防制設施應達裸露區域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