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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公私場所設置灑水設備、洗車設備或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圍封式或局部集氣系統等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應依附表三規定設置監測儀錶,並依該表所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運轉紀錄應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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