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應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但採濕式製程作業者,不在此限。一、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二、設置局部集氣系統。三、採用密閉式作業。四、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五、於作業期間灑水,使物料保持濕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