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3條 公私場所堆置之物質處理後不易散布粒狀物於空氣,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