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2條 公私場所未能依本辦法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儀表或攝錄影監視系統者,得提出替代之方法,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