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5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六章 許可證審查原則 第35條 審核機關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案件,經認定應補正資料者,其審查意見應一次性提出,除因公私場所補正文件而新增之審查意見外,後續通知限期補正時,不應有前次通知限期補正未列明之審查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