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21條 公私場所監測設施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者,其監測數據應由傳輸模組以網路或電信線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傳輸。前項傳輸模組之功能規格應符合附錄十三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