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前條第三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或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其內容如下:一、每日固定污染源原(物)料、燃料用量或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之紀錄。二、每日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條件之紀錄。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