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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辦理:一、違反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且一年內累計達二十次以上。
但公私場所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辦理或發生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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