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20條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前條之紀錄,公私場所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紀錄。但其監測設施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傳送監測數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