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0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交易申請,應將賣方之實際削減量差額,依一.二比一之比例核予買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