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第25條 法規: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25條 公私場所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收回其實際削減量差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