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6條 前條受託機關及汽車代檢驗廠商執行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之時間及地點,應經各級主管機關分別依第五條所簽訂委託契約,及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