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如下:一、粒狀污染物。二、一氧化碳(CO)。三、碳氫化合物(CxHy)。四、氮氧化物(NOx)。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前項空氣污染物之檢驗,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分期分區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