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試車計畫內容涉及工商機密者,公私場所得於申請試車前,檢具符合下列要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資訊保密: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資訊保密申請,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核定應予公開:
一、對公益有必要。
二、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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