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資訊保密申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完整性審查並通知公私場所繳納資訊保密審查費。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自公私場所完成繳費翌日起十五日內作成資訊保密申請准駁之決定,經審查申請文件有欠缺、錯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通知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繳納審查費、未補正或屆滿補正次數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