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本辦法申請試車,致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或有許可證失其效力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試車或改善致與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不一致,得併同提出操作許可證異動申請。二、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失其效力,得併同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公私場所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依第三條規定提出之試車計畫,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