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4條 公私場所申請試車時,應將試車計畫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公開網站,供利害關係人或公益團體於試車計畫公開後七日內表示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