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4條 公私場所檢具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文件,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受理者,於完成評鑑前,得繼續試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