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3條 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文件,應於二十五日內完成評鑑,並於評鑑期間進行現場勘查,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技師協助現場勘查。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已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完成現場監督公私場所試車檢測作業,並評估無須至現場再確認之必要者,得免執行前項現場勘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