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4條 法規: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4條 本標準適用於事業廢棄物焚化爐及設計處理量每小時未達十公噸之一般廢棄物焚化爐(以下簡稱焚化爐)之煙道排氣,管制污染物項目為戴奧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