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出證明文件報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以經認可之操作運轉條件及煙道出口高度為管制依據:一、未能依前條規定操作運轉條件操作運轉之焚化爐,得提出與符合戴奧辛排放標準時之操作條件申請替代。二、未能依前條規定設置煙道出口高度之既存焚化爐,得以其排放之戴奧辛空氣污染物致癌風險值可達百萬分之一以下之煙道出口高度申請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