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焚化爐應具備可即時顯示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操作運轉條件之監控設施。前項監測結果應每小時作成紀錄值;第七條第七款、第八款規定之操作情形應每次作成紀錄,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監測及操作紀錄資料。未能依前項設置監控設施及紀錄者,得於報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以其他替代方式監控、紀錄及申報焚化爐操作運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