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1-1條 法規: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1-1條 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或燃料種類,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準用第五條及第十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