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或第五條申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第六條或第七條申請文件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前項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各級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補助者、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補正,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但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三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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