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補助款之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審定;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第一期補助款之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審定。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補助期間結束前半年,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成效,研商後續污染改善推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