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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汽車修理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核定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補助品項:一、申請書。
二、調修品項(清除積碳應檢具施作部位及方式)、收費金額及二年內之發票影本;無發票影本者,得以單價分析表與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三、調修燃油控制系統項目或零組件保固文件,包括保固條件、保固品項及內容。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不得僅個別申請清除積碳補助品項。
第一項第三款保固內容應包括噴射泵浦、噴油嘴或引擎之零組件等,且燃油控制系統在正常使用下,有品質或裝配瑕疵之情事者,汽車修理業應提供免費檢修或更換全新零件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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