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調修燃油控制系統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審驗專案小組,辦理審驗核定汽車修理業補助品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品項及金額。經審驗核定之汽車修理業補助調修品項、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補助品項及金額,中央主管機關應登載於指定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