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法規: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7條 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