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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聘兼;其中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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