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任務如下:一、審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擬有關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重大政策、措施。二、審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本法源頭管理章各條公告指定事項。三、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執行及運作之協調、評估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