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主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工作:一、辦理評鑑說明會。二、進行實地訪查,並作成評鑑紀錄。三、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初步結果後,通知受評鑑長照機構。四、受評鑑長照機構對評鑑初步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前款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主辦機關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主辦機關應修正評鑑初步結果;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初步結果。五、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鑑長照機構。六、公告經核定之評鑑結果、有效期間、類別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