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辦機關辦理評鑑實地訪查時,得聘請醫護、管理、社會工作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長照服務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評鑑委員遴選、培訓、任期、解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主辦機關得於第七條第四項評鑑作業程序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