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10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10條 評鑑合格效期為四年。長照機構前一年度評鑑不合格,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三年;連續二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二年;連續三年評鑑不合格,當年始經評鑑合格者,其合格效期為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