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28條 長照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未繳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予註銷之。長照機構歇業或受撤銷、廢止設立許可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