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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2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長照機構籌設許可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後九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受理設立許可、開放使用服務規模、擴充、縮減、設立許可證書登載事項變更、停業、復業或歇業申請案件,應於申請人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後三十日內,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
前項申請案件,除長照機構籌設許可及設立許可證書登載事項變更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
第一項申請案件有應補正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申請人就所附文件、資料繳驗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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